仲裁协议的范围包括哪些
2016-08-15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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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一般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是发生之后,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,自愿的将纠纷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,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。而仲裁协议它有两种形式: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,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;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,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。
一、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
根据仲裁法第2条、第3条的规定,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,可以仲裁。下列纠纷不能仲裁:
1、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;
2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;
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,以下争议不适用仲裁法:一是劳动争议;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。
二、仲裁范围表现的特点
1、主体的平等性。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,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,则其纠纷不能仲裁。
2、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。即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,当事人之间因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发生的纠纷,不宜仲裁。
3、争议内容的财产性,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,或非合同的财产纠纷。
三、申请仲裁的条件
仲裁法第21条规定,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:有仲裁协议;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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